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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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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先进典型创建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12-24 10:05:54 文章编辑:网站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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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先进典型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科协、财政局,各县(市、区)科协、财政局:
为切实推进“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深入实施,做好推荐国家典型的项目储备工作,充分发挥科普惠农益民各类优秀典型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省科协、省财政厅决定,2013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先进典型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创建典型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1.经政府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协会组织成立3年以上(以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登记证书为准),协会前景看好,有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农民年均纯收入的20%以上(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需县级统计部门予以证明,协会会员年纯收入需协会所在地乡镇予以证明)。
2.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3.曾获县级以上(县级指县委、县政府,不含县级各部门)农村科普工作表彰奖励。
4.拥有农户会员在100户以上,具有较强的辐射示范作用。
5.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科普活动,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在组织会员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
6.除符合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先进典型推荐条件》外,推荐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需市、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予以证明)。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1.建立在农村,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提高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科普示范基地要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3.曾获县级以上(县级指县委、县政府,不含县级各部门)农村科普工作表彰奖励。
4.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示范场地和科普设施。
5.坚持经常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科技培训、技术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30次以上,年受益群众1000人次以上,在提高农民、农村青少年科学素质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和好评(以申报的相关活动资料为参照依据)。
6.除符合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先进典型推荐条件》外,推荐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必须具有相关部门批准基地成立的批复文件(需有关部门正式文件予以证明)。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1.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的农村专业技术人才、科普带头人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2.本人曾获县级以上(县级指县委、县政府,不含县级各部门)农村科普工作表彰奖励。
3.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依靠科技领富带富帮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科普工作队
1.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编委批准成立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坚持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科普工作队(以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为准)。
2.曾获得过县级以上(县级指县委、县政府,不含县级各部门)科普工作表彰奖励。
3.具备必要的科普宣传设备,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拥有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能够坚持常年面对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与认可。
4.符合推荐条件的市、县级科普工作队(含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均可参加创建。
(五)科普示范社区
1.社区科普组织健全。必须具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区科普协会,科普协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结构合理,至少有5名专兼职干部、科普志愿者等负责科普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需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登记证书予以证明)。
2.社区科普设施完善。社区科普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利用效果好。具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室、科普图书室等科普活动场所,科普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配有必备的科普器材(如办公电脑、投影仪、照相机等)和科普图书资料(1000册以上);建有固定的科普画廊或科普宣传栏等科普宣传设施,宣传内容每季度更新不少于1期,全年不得低于6次。
3.社区科普经费有保障。能够多渠道筹措科普活动经费,在确保财政经费投入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争取社会科普资源向社区聚集,用于社区科普。
4.社区科普活动有品牌。拥有本社区居民参与性强、参与率高、广泛认同的品牌科普活动,社区科普活动贴近居民生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受益面广,时效性强,每年在社区开展活动不低于10次,受益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次。
5.社区有科普志愿者队伍。社区居民热心科普事业,具有40名以上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主动承担科普志愿者任务,发挥自身专业特长服务本社区居民。
6.社区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广大居民对社区科普认同度高,积极参与社区科普活动,社区内居民具有较强科普意识,科普氛围浓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辖区内无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无参与聚众赌博等社会不良现象,近3年内无造成恶劣影响的愚昧迷信活动;社区科普组织社会动员力强,能够动员驻社区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支持社区联合开展科普活动,并给予资金、场地、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二、名额分配原则
(一)“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创建典型名额分配原则:将各市、州所辖县(市、区)数量、农业人口总量和各地区在省科协“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储备库中先进典型储备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侧重考虑“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先进典型培育创建工作较扎实,基础较好的市、州。
(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创建典型名额分配原则:将省民政厅提供的各地社区数量以及省科协对全省城市社区科普工作状况普查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侧重考虑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较扎实,社区科普协会组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州。
三、奖励办法
待定(正式文件中确定)。
四、申报时间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科协务必于2013年2月25日前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先进典型创建材料上报到省科协科普部,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创建典型申报材料
1.填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典型单位或个人推荐表,需附申报典型的事迹材料(此项需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中应附有体现创建典型的形象性图片和开展科普活动的相关图片或影像资料(需报电子版)。
2. 被推荐典型需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证件、农技协社团登记证件、年检证明、当地统计局出具的该县农民近三年的年均纯收入证明、农技协所在乡镇出具的协会会员年纯收入证明。
(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创建典型申报材料
1.填报创建“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先进典型申报表需附申报典型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社区科普协会文件或登记证件、社区近三年科普工作受表彰文件或奖牌复印件、品牌科普活动简介、近三年科普工作总结、未来三年社区科普工作计划等(需报电子版)。
2.各创建典型申报材料中应附有能够体现该社区形象性的图片资料和开展科普工作或特色活动的相关图片资料(需报电子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科协、财政局推荐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创建典型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且需附有已排序的推荐名单(需电子版)。各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推荐的创建典型必须在当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上公示5天,并提供有效公示材料(包括公示公告、公示证明材料、公示结果报告),签章必须齐全。
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创建典型推荐表表样可在“吉林科技网”通知通告栏上下载(网址:http://www.jlstnet.net/)。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标准,择优推荐。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的根本宗旨是普及科技,服务广大农民和社区居民,创建典型必须热心科普,能够承接科协交办的科普工作,否则不予评选推荐。各级科协要明确标准,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推荐,坚决杜绝推荐条件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地区下一年申报资格。
(二)大力培育,做好储备。各级科协要积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重点关注和支持积极开展科普工作且成效显著的科普示范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典型,有计划地培育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做到推荐一批、培养一批、物色一批、规划一批,形成梯队,为深入持久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打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级科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刊物等媒体对各典型的有效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激发各典型示范带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打造科普惠农益民工作的影响力,扩大辐射面。
联系人:梁雪松 隋成海
联系电话:0431-85685330(传真) 85261380
通讯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6255号 省科协科普部
邮编:130021
电子邮箱:jlskxkpb@163.com
附件:
1.2013年吉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先进典型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13年吉林省“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先进典型推荐名额分配表
3.创建吉林省先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申报表
4.创建吉林省先进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
5.创建吉林省优秀农村科普带头人申报表
6.创建吉林省先进科普工作队申报表
7.2013年吉林省“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先进典型推荐名额分配表
8.创建吉林省科普示范社区申报表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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